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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徽通卡和电子标签使用协议
发表时间:2024-08-12 10:30
甲方:安徽交通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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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开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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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向社会公开发行徽通卡和电子标签,甲方为乙方提供联网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支付服务以及停车、加油等ETC发行服务机构授权开通的泛在化场景交易的电子支付服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互信的基础上,就徽通卡和电子标签的办理和使用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定义
1.徽通卡是记载用户和车辆信息,用于非现金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的IC卡。徽通卡采用实名制,甲方仅对审核通过的用户开立ETC账户,并发行徽通卡,乙方须在ETC账户内预存通行费(如绑定银行账户则无需预存通行费),其车辆在通过联网高速公路、已联网的普通公路时,或在已开通的停车场、加油站等泛在化场景交易时,系统根据交易记录在乙方ETC账户中记账并扣除当次消费金额。
2.电子标签是记载车辆信息,与甲方认可的专用设备进行通讯的车载设备。电子标签中记载的车牌与徽通卡绑定使用,方可在ETC车道通行,实现不停车缴费。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徽通卡和电子标签或选装ETC车载设备的发行、结算、客服等业务,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其他泛在化交易场景服务单位等(以下统称ETC应用场景经营管理单位)共同保障ETC系统及泛在化交易场景系统正常运营。
2.甲方向乙方发行徽通卡和电子标签,电子标签符合GB/T 20851.1~4—2007《电子收费专用短程通信》系列标准。
3.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账户管理、消费记录查询、信息变更、挂失、销户等售后服务工作。
4.乙方新开户时,如甲方免费提供徽通卡和电子标签给乙方使用,乙方自开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办理销户,如仍需办理销户,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设备工本费。如乙方通过付费方式购买设备,不受此条约束。
5.甲方通过客服网站或客服中心等渠道向乙方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等内容。
6.甲方确保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真实、有效,对于因交易数据延时、缺失等造成乙方欠交、少缴通行费及其他泛在化场景交易费用的,甲方保留追缴的权利,且不因乙方注销ETC账户而丧失。
7.甲方承诺不会收集与业务无关或超出范围的信息,并对乙方办理相关业务时提供的资料信息以及消费数据保密。由乙方授权的情形除外。
8.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消费行为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欠费次数、欠费金额、欠费时长等因素动态调整乙方预付卡ETC账户资金标准。
9.甲方为乙方提供线上充值服务,线上充值金额每次不得低于100元。
10.甲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方式对乙方进行客户身份及车辆信息识别,将乙方的相关信息传输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其他有查询资质的机构等,以校验乙方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11.甲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而须予以依法披露的情形以及甲方依据本协议而采取维护其权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提供乙方的资料委托其催收徽通卡相关费用等情形下,乙方不得因此主张甲方侵犯其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并提出索赔。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提供办理徽通卡和电子标签所需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乙方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信息变更后再次使用前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并及时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
2.乙方应妥善保管徽通卡和电子标签,在使用过程中保证徽通卡和电子标签记载的车辆信息与登记使用的车辆一致、专车专用。若违反本约定,甲方与ETC应用场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提供相应服务,乙方需根据ETC应用场景经营管理单位相关管理规定以其他支付方式全额缴纳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3.乙方不得擅自将电子标签拆卸、转租、转借或转移到其它车辆上使用。否则,乙方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终止电子付费服务、补交通行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等责任。
4.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途径查询甲方认可的消费终端产生的记录、交易及消费信息。
5.乙方认可和接受甲方所使用的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的记载方式及准确性。
6.乙方ETC账户透支时(不限于因交易数据出现延迟扣款导致的账户透支),应及时补足欠费金额,否则甲方有权下发状态限制名单或根据ETC经营管理单位要求采取追缴措施。自ETC账户透支之日起,30日未补交欠费的,甲方有权每日按欠费金额的1‰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四、徽通卡和电子标签使用约定
(一)一般约定
1.电子标签
(1)电子标签由甲方专业人员或甲方授权人员提供安装。电子标签须直接安装于车辆前挡风玻璃上,安装前乙方须确认安装位置无其他附着物或裂痕,否则,因电子标签安装、拆卸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在乙方自助安装情形下,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操作流程的要求,将电子标签安装在申请的车辆上使用。
(3)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电子标签,不得篡改、伪造或者以其它方式破译电子标签以逃避应付费用。否则,乙方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4)电子标签对外数据接口只作为制造商软件升级使用,严禁接入任何包括充电器在内的外部设备。电子标签对外充电接口,应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充电设备接入充电,否则可能造成产品损坏甚至电池爆炸等危险,产生后果由乙方负责。
(5)电子标签质保期为三年,自办理之日起三年内,若因质量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可至甲方所辖营业网点免费更换,更换后电子标签延续原电子标签质保期;自办理之日起超过三年或因人为原因损坏的电子标签,甲方不再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乙方须重新购买。
2.ETC账户
(1)乙方完成 ETC 账户的开立程序,即获得了账号的使用权,乙方应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凭密码享受用户服务,因密码遗失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对所有使用其账号的交易行为负完全责任。
① 乙方账号遭到未获授权的使用,或者发生其它任何安全问题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配合乙方采取措施维护权益;
② 若乙方因使用账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未保管好账号或密码的情形)给甲乙双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乙方须对该损害后果承担完全责任。
(3)乙方知晓并同意在甲方开立ETC账户所有相关管理规定,同意ETC预付卡账户设定的资金标准,ETC预付卡账户资金标准以内余额不可透支使用。ETC预付卡账户资金标准如下:
客一100元/车、客二200元/车、客三300元/车、客四400元/车、货一100元/车、货二500元/车、货三至货六1000元/车、货车列车1000元/车,专项作业车参照货车标准。
3.徽通卡
(1)徽通卡须先预存通行费后使用(绑定银行账户的徽通卡须确保银行账户余额充足),通行费结算非实时扣款。当ETC账户中的余额低于“资金标准”时,或因乙方支付能力受到限制等原因,甲方有权将乙方ETC账户以及账户下徽通卡列入限制状态名单,乙方在通过收费车道或在已开通的停车场、加油站等泛在化应用场景交易时,该账户下徽通卡将不能使用。乙方须根据甲方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全额缴纳相关费用,徽通卡解除限制状态名单4小时后方可正常使用。
(2)乙方发现徽通卡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应办理卡更换业务。三年质保期内,徽通卡因质量问题等非人为因素损坏的,可免费更换卡片;因刻划、折弯、缺损等物理损伤和异常高温塑性变形等人为损坏的,更换补办新卡须交纳工本费,工本费以甲方公告为准。
(3)乙方遗失徽通卡须办理挂失。徽通卡挂失自甲方受理乙方申请之时起4小时生效,挂失卡在挂失生效前所产生的消费由乙方承担。挂失后可立即补办新卡,补办新卡须交纳工本费,工本费以甲方公告为准。
4.乙方自开户之日起一年后申请销户时,须提供有效证件原件。乙方申请徽通卡销户时,甲方自受理销户申请之日起20日完成清户结算,并将乙方账户余额退还乙方银行账户,如销户前乙方仍有未交纳费用,须全部交纳后方可办理销户。
5.乙方装有电子标签的车辆在ETC车道通行时,应按现场的标识、标线规定行驶,车速不得超过现场限速标志规定的时速,并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按照车道信号灯提示通行。若不能正常通行,须停车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处理。
6.乙方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须遵守当地交通法规和通行管理规定。在通行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发生争议时,应在不影响交通秩序的情况下与现场管理人员协商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乙方事后提供证据与相关方协商解决。
7.甲方或ETC应用场景经营管理单位定期对电子收费系统进行维护维修,若因非甲方原因停电或设备故障等造成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时,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须根据ETC应用场景经营管理单位相关管理规定以其他支付方式全额缴纳相关费用,同时乙方须妥善保存交费票据作为日后处理ETC交易的依据。
8.乙方可自愿将名下ETC账户与乙方的银行卡账户进行签约办理ETC业务,办理后三年内不得解约及解除相应的账户绑定(乙方因更换车辆注销重新签约的情况除外)。若乙方在三年内单方要求解约及解除相应的账户绑定,银行有权向乙方收取设备工本费。
9.银行卡签约业务,即乙方授权银行将其签约的ETC账户消费通过银行卡账户自动扣款,该授权不因乙方指定的银行卡信用额度不足、挂失、冻结、止付等状态变化而失效。
10.乙方银行卡状态异常或证件有效期过期时,银行向甲方发送ETC状态名单,ETC不可消费;当乙方银行卡片恢复正常或证件有效期恢复正常后,解除ETC状态名单指令,ETC可正常消费。
(二)特别约定
1.若乙方提供伪造证件、发生少交或欠交通行费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冻结乙方账户资金,通过下发限制状态名单方式停止乙方使用徽通卡及电子标签,有权限制乙方在甲方认可的终端进行交易。同时按照甲方系统记载的交易记录缴纳少交或欠交的费用。根据央行、银保监会公布的《关于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9】185号),甲方有权将乙方ETC欠费超30日上报个人征信系统。
2.徽通卡和电子标签自发行之日起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到期后不能使用。如乙方需继续使用,须提前按甲方规定办理延期事宜;如乙方未及时延期,因徽通卡和电子标签到期不能使用引发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徽通卡和电子标签实行一车一卡一标签绑定使用,如发生联系方式等用户信息变更或车牌等车辆信息变更等情况,乙方应主动在产生消费交易前到甲方客服网点或通过甲方对外公布的线上渠道办理信息变更或销户手续,若不及时变更信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当车辆所有人发生变动的,新的车牌号所有人有权向甲方申请挂起该车牌号所绑定的原徽通卡和电子标签,原徽通卡和电子标签禁用后将无法继续使用,乙方须至甲方客服网点办理注销后重新开卡方可继续使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当甲方通过乙方所填写的客户资料中记载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乙方时,甲方按该联系方式寄出的书面通知到达联系地址的,视为甲方通知到达。
6.甲乙双方充分理解ETC应用场景经营管理单位数据传输系统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等情况,从而使交易中断或交易数据出现延迟,如造成上述情况出现的原因非甲方所能控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可协助相关方解决。
7.使用徽通卡交纳收费公路通行费时,现场不开具纸质票据,乙方可在通行缴费后7个自然日起通过“安徽ETC”APP或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使用ETC记账卡缴纳其他泛在化交易场景费用时,发票由ETC应用场景经营管理单位提供。
8.ETC是通行车辆实车认证的唯一凭证,乙方应同意授权发行方将其开户信息及通行记录等上传至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确保用户能够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因乙方未能准确填写或未能及时更新信息造成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法正常开具的,乙方应向甲方申请更正信息后方可在发票服务平台绑卡并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开具问题不作为乙方拒付费用的理由。
9.乙方预存的通行费甲方不计付利息且不可提现。乙方使用电子支付方式通行高速公路时,依照有关规定享受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
10.如乙方徽通卡或电子标签存在损坏导致无法读取信息、卡内车牌与实际不符、一车多签、限制状态名单等情形,乙方应根据ETC应用场景经营单位相关管理规定以其他支付方式全额缴纳相关费用并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引导处理。
1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徽通卡交易数据记录如有异议,应自争议交易月结账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
12.ETC单卡用户的卡片不再具备高速公路通行凭证的功能,仅可作为电子钱包使用。若ETC套装用户无法通行收费站入口ETC车道,可从收费站入口领取通行卡,出口须凭通行卡从人工车道使用ETC卡或根据ETC应用场景经营管理单位相关管理规定以其他支付方式全额缴纳相关费用。
五、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免于承担责任。但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在7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外,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恢复本协议的履行。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内容的可视为违约,守约方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阻止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并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相关损失。
2.乙方违反协议约定的,经甲方催告后应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当承担因违反约定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
3.本协议所约定的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经济利益的减损、甲方为证实乙方违约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公证费用、甲方为寻求法律救济所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咨询费和法院执行费用、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全部损失及费用。
七、争议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协议及其执行有关的任何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未果,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事项
1.乙方或其代理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签署本协议前乙方或其代理人已仔细阅读本协议,乙方或其代理人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本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所须办理的业务、手续以及收费标准请详见甲方的相关业务说明。
3.甲方可根据业务扩展情况,适时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改,甲方将以客服网站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充分理解修改内容,如在知晓修改内容后7日内没有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接受修改内容。
4.对于未办理电子标签的用户,本协议中有关电子标签的约定条款不适用。
5.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双方各执一份。协议到期后如乙方续期继续使用ETC卡服务,则视为本协议继续有效。
甲方 :(盖章)
乙方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