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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徽通卡使用章程
发表时间:2021-04-30 11:23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省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方便公众出行,安徽交通数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交通数科公司”)负责徽通卡的发行、运营与服务工作。为规范徽通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运营和服务规范》(JTG B10-01—2014)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交通数科公司是徽通卡的发行责任主体,负责徽通卡的制作、发行、结算和管理工作。按照方便用户的原则,设置徽通卡ETC客服中心(简称“客服中心”)或委托银行等第三方合作单位代理徽通卡的发售、充值、挂失、解挂、换卡、销卡、查询等业务。
第三条 徽通卡是记载用户和车辆信息,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的IC卡。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同意遵守本章程,方可申请办理徽通卡。徽通卡可在全国电子收费联网省份(直辖市、自治区)高速公路使用。徽通卡与卡内绑定车牌号码为唯一对应关系,一车一卡,已办理徽通卡的用户不可在其他电子收费联网省份(直辖市、自治区)办理电子支付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各省市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徽通卡采用实名制,账户金额不提现不计息,卡片有效期为10年,可配合电子标签用于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其车辆在通过联网高速公路、已联网的普通公路时,或在已开通的停车场、加油站等第三方应用场景交易时,系统根据交易记录在乙方ETC账户中记账并扣除当次消费金额。当徽通卡账户中的余额低于“资金标准”时,或因用户支付能力受到限制等原因,用户ETC账户以及账户下徽通卡将被列入限制状态名单,用户在通过收费车道或在已开通的停车场、加油站等第三方应用场景交易时,该账户下徽通卡将不能使用。用户须根据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全额交纳相关费用,徽通卡解除限制状态名单4小时后方可正常使用。用户使用徽通卡交纳通行费时,收费站不提供发票。
第六条 安装徽通卡与电子标签的车辆通过全国电子收费联网省份(直辖市、自治区)高速公路时,有以下四种通行方式:
1.不停车收费车道(ETC专用车道)入——不停车收费车道出。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出口ETC专用车道时,无需停车交费。
2.不停车收费车道入——人工收费车道出。车辆从ETC专用车道进入,无需停车领卡。车辆从人工收费车道驶出,用户须将徽通卡从电子标签中取出,交予收费员刷卡交费。
3.人工收费车道入——不停车收费车道出。车辆从人工收费车道进入,用户须将徽通卡交予收费员进行写卡操作。车辆从ETC专用车道驶出,无需停车交费。
4.人工收费车道入——人工收费车道出。车辆从人工收费车道进入,用户须将徽通卡交予收费员进行写卡操作。车辆从人工收费车道驶出,用户须将徽通卡交予收费员刷卡交费。
第七条 未安装电子标签的徽通卡用户,按第六条第4种方式通行高速公路。
第八条 用户需凭有效证件在客服中心查询充值、消费等信息,也可通过徽通卡客服网站(www.ahhtk.com)、“安徽ETC”手机APP或服务热线0551-96369查询相关信息。
第九条 徽通卡遗失或被盗,用户可凭有效证件在客服中心或银行代理网点申请挂失。挂失从受理之时起24小时后生效,挂失生效前发生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挂失受理后可立即补卡。
第十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徽通卡,避免弯折和强磁破坏。徽通卡因质量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用户可凭卡片和有效证件在客服中心或银行代理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因非质量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领取新卡时需支付新卡工本费20元。
第十一条 用户可凭徽通卡和有效证件在客服中心办理销户手续,并归还账户下所有徽通卡和电子标签。办理销户手续满20日将通行费余额转至用户银行账户,如销户前用户仍有未交纳费用,须全部交纳后方可办理销户。
第十二条 使用已挂失、伪造等卡片的,收费站有权予以收缴。情节严重的,一卡通公司及各收费站有权依法追究用卡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用户对徽通卡交易情况有异议的,应在争议交易月结账单发布起30日内向交通数科公司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交通数科公司应对交易情况进行核对、处理和解释,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交通数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因电子收费系统维护、升级改造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徽通卡不能正常使用时,用户应使用现金交纳通行费。
第十五条 用户使用徽通卡,视为已经清楚了解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接受本章程的所有条款。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交通数科公司。本章程如有修改,交通数科公司将在徽通卡客服网站(wwww.ahhtk.com)以公告的形式通知用户;若对修改有异议的,用户须在公告发布后30天内向交通数科公司提出,否则视为用户得知并接受新章程。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0日印发的《安徽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徽通卡使用章程》废止。